专栏4.3.1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等,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资料来源:袁定波:《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首次亮相》,载《党政干部参考》2014年第15期。
本节推荐阅读书目(论文)
(1)武建华:《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多元性》,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13期。
(2)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3)祝颖:《环保法庭地方性改革检视》,载《暨南学报》2015年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