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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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政党中央与中央政府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政策手段

    专栏4.4.1 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概念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被首次提出。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国“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在衡量领导干部的政绩时,不仅应评价他们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还应考虑生态环境因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补充,站在宏观角度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与环境责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是否做到协调统一,是绩效审计的延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评价紧密相联不可分割,因此,需要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挂钩,即用新的经济责任评价标准来衡量自然资源审计要达到的目标。

    从审计主体来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性质决定其必须以国家审计机关为审计主体。因此,要加强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组成员应由审计为主,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协调配合。

    从审计对象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 计的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任期内所辖地区拥或占有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土资源、水利资源、林业资源、海洋资源等。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的意义在于,通过审计,建立完善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评价提供依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机制,维护国家的资源安全。

    资料来源:钱水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 2016年第3期151-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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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艺:《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向》,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