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3.1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二)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4.3.2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诉林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殿有自1999年起与林西县隆平农场、林西县大井镇多次签订沸石开采合同,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大井镇红星村牧场后山非法开采沸石,每年生产沸石大约2000吨,总面积为28亩,矿坑最深处达到7.8米。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李殿有下达了责令停产、没收非法开采矿产品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违法行为人李殿有上交罚款后,并未停止采矿,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
诉前程序:2016年5月31日,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职责。2016年6月16日,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回函,称已对李殿有的采矿场采取了停电措施,但该局并未对李殿有是否彻底停止采矿监督核实。2016年10月检察机关对林西县国土资源局的履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李殿有仍在开采沸石矿,林西县国土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未对此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有效监管,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营造良好的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职,维护国家利益。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殿有的非法采矿行为未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李殿有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2016年12月23日,林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后当庭宣判,支持林西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未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对李殿有的非法采矿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使国家资源被侵害状态得到彻底停止和治理,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审理中突出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地位,一审判决中明确了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启动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