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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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1)专栏16.1.1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1972,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简称《斯德哥尔摩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宣言,它对激励和引导全世界人民奋起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宣言的内容由各国在会议上取得的7项共同观点和26项原则组成。

    7项共同观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是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有改变环境的巨大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人类至关重要,是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是各国政府应尽的职责;人类改变环境的能力,如妥善地加以运用,可为人民带来福利;如运用不当,则可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发展不足造成的,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工业化和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针和措施解决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给环境带来的问题;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共同努力。各国政府要对大规模的环境政策和行动负责。对区域性、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国与国之间要广泛合作,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

    26项原则归纳起来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人人都有在良好的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保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各国在从事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务使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互协调;因人口自然增长过快或人口过分集中而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或因人口密度过低而妨碍发展的区域,有关政府应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提倡环境科学的研究和推广,相互交流经验和最新科学资料;各国应确保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效合作。

    《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一次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国在政治上和道义上必须遵守的规范,总结和概括了制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并为各国国内环境法的发展指出了方向。

    其中,《斯德哥尔摩宣言》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软法”的范畴,但是由于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信念,因此对国际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某些原则和规则后来成为国际环境条约中具有拘束力的原则和规则。


    专栏16.1.2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称《地球宪章》。《宣言》指出,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世界各国应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为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共同努力。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予以孤立考虑。

    《宣言》指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都应在根除贫穷这项基本任务之上进行合作,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特别优先考虑。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起支持作用的、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


    专栏16.1.3  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组织”由加拿大工程师戴维·麦格塔格发起,成立于1971年9月15日,是一个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该组织的总部设在伦敦,在25个国家设有分部,其成员达350万人,每年仅会费就有1亿美元。

    该组织的特点是行动激进。他们反对核试验,曾派出“彩虹勇士号”旗舰驶往南太平洋,反对法国进行核试验,以致被炸毁;他们反对捕鲸,曾派出“天狼星号”船封锁直布罗陀海峡,阻止苏联的捕鲸船队通过;他们反对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曾举行新闻发布会,揭露一些国家把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的真相;他们在关注战争带来的环境危机,主张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关注工业公害事件,反对基因改良食品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他们用“公众舆论”这个有力武器在唤起人们反对污染、保护环境,敦促有关国家或企业采取控制污染措施方面为环境保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虽然世界对绿色和平组织的行动评说不一,但他们作为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一员,至今仍活跃在世界环保舞台上。

    资料来源:自然之友编:《20世纪环境警示录》,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54-55页。


    2)本节推荐阅读书目(论文)

    [1]宋英:《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年版。

    [2](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