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2.1 “塔斯曼海”油污损害赔偿案
2002年11月23日凌晨,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沿海船舶“顺凯1号”在天津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塔斯曼海”轮约205吨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事故海域渔民、养殖户先后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塔斯曼海”轮。“塔斯曼海”轮船东根据船舶价值提供300万美元担保后,法院解除了对“塔斯曼海”轮的扣押。
随后,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滦南渔民协会、北塘渔民协会、大沽渔民协会、汉沽区营城镇蔡家堡村、大神堂村、高家堡村、双桥村、洒金坨村、河治村、火神庙村、土桥子村的渔民、养殖户先后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污染损害索赔诉讼,索赔数额达1.7亿元。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塔斯曼海”轮船东与各索赔人达成320万美元的调解方案。
本案是《199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第一案,涉及索赔主体的认定、集体诉讼、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养殖、捕捞损失的确定等诸多法律问题。案件审理历时八年,于2010年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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