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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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废弃物及危险物质管理

    1)专栏17.4.1  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故

    日本福岛核电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核电站之一, 由福岛一站、福岛二站组成, 共有10台机组(一站6台,二站4台)。福岛一站的核反应堆均为沸水堆,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设计,东京电力公司负责运营,于上世纪70年代先后建成投入运行,属于第二代核电技术的反应堆。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级强烈地震并引发了海啸。地震发生时,福岛第一核电站的1、2、3号机组正在运行,4号机组正在换料大修,5、6号机组正处于定期停堆维修状态。地震发生后,反应堆实现自动“停堆”。由于地震摧毁了外部电网,备用柴油发电机启动为应急冷却系统供电以排出余热。但随后地震引发的强海啸淹没了柴油机厂房,核电厂失去了全部交流电源,无法为堆芯提供冷却水,堆芯余热无法排出。压力容器内的水大量蒸发,燃料组件逐渐裸露出水面,包壳开始熔化。燃料棒的锆合金包壳与高温水蒸气发生反应,产生大量氢气。同时,由于燃料包壳破损,放射性核素(如碘-131和铯-137等)从燃料棒中逸出。

    为防止安全壳超压失效,1、2、3号机组安全壳泄压阀门先后被开启泄压,氢气伴随着部分放射性物质释放到反应堆上部维修厂房,先后发生了氢气爆炸,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而4号机组的乏燃料池由于无法冷却,导致卸出的燃料包壳熔化发生锆水反应产生氢气而引发火灾,部分放射性物质外泄。随后,利用消防水管、直升机、消防车等向反应堆和乏燃料池注入海水冷却,这也致使反应堆及汽轮机厂房地坑内积累了大量放射性废水。3月22日,外部电源恢复后采用淡水对反应堆进行循环冷却,机组状态趋于稳定。4月6日,日本政府批准东京电力公司向海水中排放了1万余吨超标500倍的放射性废水。4月12日,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的放射性活度达到3.7×1017Bq,将此次核事故等级定为7级。

    福岛第二核电站在地震发生后自动停堆,并于3月15日达到冷停堆状态,此次事故被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定义为3级。

    资料来源:吴宜灿:《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影响与思考》,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1年第3期,第271-277页。


    2)本节推荐阅读书目(论文)

    [1]宋英:《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年版。


    3)本节推荐浏览网站

    [1]联合国:www.un.org/

    [2]联合国国际法院:http://www.icj-cij.org/

    [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http://legal.un.org/ilc/

    [4]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http://www.un.org/law/icc/index.html

    [5]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https://www.itlos.org/

    [6]世界贸易组织:https://www.wto.org/

    [7]联合国环境规划署:https://www.unenvironment.org/

    [8]欧洲联盟:http://europa.eu/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http://www.mfa.gov.cn/web/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