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1.1 1938年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1925年至1927年间,位于加拿大境内的特雷尔冶炼厂建设了两座高达409英尺的烟囱。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气体随着上升气流沿哥伦比亚河河谷南下,越过国境进入美国华盛顿州。美国政府认为,特雷尔冶炼厂两座高烟囱导致了美国境内农作物等的损害加重。为此美、加两国根据英美边界水条约设立了国际合同委员会并负责对本案进行处理。但是,这一问题最终不能在国家法的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在以外交方式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了仲裁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法院解决。
仲裁法院分别于1938年和1941年两次作出了裁决。在1938年第一次裁决中,仲裁法院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裁决加拿大应支付7.8万美元作为美国所要求的,自1932年1月1日至1937年10月1日之间特雷尔冶炼厂对美国土地造成损害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补偿和赔偿”。裁定还宣布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特雷尔冶炼厂直至1940年10月1日避免造成损害,命令为此实施临时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建立一个有效的永久制度和在过渡期间避免发生进一步的损害行为。
在1941年第二次裁决中,仲裁法院作出了一项声明:“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发生后果严重的情况,而损害又是证据确凿的话。”正是这一主张,使本案成为国家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的第一个重要司法判例。它为后来国际习惯法“不得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判例法基础。
资料来源:〔日〕地球环境研究会编集:《地球环境条约集》,日本中央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