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在概念上有何区别,对它们的保护在目的上有什么异同?
(2)为什么环境立法要对“环境”的定义作出立法解释?
(3)环境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哪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要控制的问题是什么?
(4)为什么说环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区别是什么?
(6)环境法学的体系是什么?
(7)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
(8)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学科的关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