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0.2.1:金瑞林教授.与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创建
金瑞林(1931-2011),河北滦南人,生前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副理事长,国务院环委会顾问委员会委员和国家环保总局法律顾问等职务。
金瑞林195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并留校任教,从事民法教学科研工作。197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原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牵头起草我国首部环境保护法草案,邀请了当时北京唯一保留的法学教学单位北大法律系和相关法学研究机构参与。由于这是“文革”后国家首次组织的立法活动,经多方慎重考虑,北大法律系决定推荐时年46岁的金瑞林老师参加环境保护法初稿的起草论证工作,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是这样一个偶然的机会,让金瑞林教授与环境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此后,他为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创建与发展倾注了毕生的心血。
20世纪70年代末,尽管发达国家法学界此时正将环境法作为热点和前沿课题展开研究,但此时中国法学百废待兴。在环境法学尚未纳入法学“正统”学科的背景下,金瑞林较早地选择了环境法学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1978年,他在北大首批民法硕士学位授予点下培养了国内第一个环境法方向的硕士学位研究生;1980年,他率先于国内其他法学院系在北大法律系为本科生开设了环境法课程。1981年,金瑞林应邀担任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副理事长并分管环境法事务,他以此为契机组织翻译出版了包括《日本公害法概论》、《环境法参考资料选编》(1-5卷)以及《苏联环境保护法概论》等一系列外国环境法与管理丛书,使国内环境法学者及时了解国外学术研究最新动态,为我国同期环境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有价值的资料;组织学会开展了中美、中日等一系列具有奠基性和开创性的环境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1983年,原国家教委委托金瑞林教授主持制定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与经济法专业的教学计划。金瑞林利用这次法学类两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的契机,在比较世界著名大学法学院相关教学计划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将环境法学纳入法学院校教学计划课程的构想。在后来颁布的综合大学法律系教学计划中,环境法学被列为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和法律专业的选修课。金瑞林教授认为,仅仅在全日制高等法学院系的范围内开设环境法课程是不够的。为此,他利用担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机会,力推将环境法学纳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目:1985年环境法学被纳入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阶段的选考课;1998年又被列为了本科段的必考课程。
在总结从事环境法教学研究经验的基础上,金瑞林于1985年出版了个人学术专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该书运用法学、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深入浅出地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等问题做了论述。此外,他还非常重视高水平环境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20世纪80年代中叶,他利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要统编全国统一教材的机会,于1985年组织编写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统一适用的《环境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并主编了国内首部由北大和武大多年从事环境法教学的教师参加编写的《环境法学》教材。
为表彰金瑞林在中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的杰出贡献,国务院于1993年批准其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同年,鉴于金瑞林的学识水平及其在中国环境法学领域的最高学术地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在北大设立中国首个环境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
在法学界同仁的支持和环境法学界的努力下,30多年来中国环境法学学科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高等法学院系的环境法课程已从1980年由北大率先开设发展到2007年被教育部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环境法专业的学位建设已从1979年北大培养第一个环境法方向的硕士生开始壮大到今天国内高等法学院系拥有近百个硕士学位授予点、30多个博士学位授予点以及包括北大在内的4个国家重点学科(含法学一级学科);环境法学科的地位业已从1980年初隶属于经济法而一跃成长为1998年的法学二级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资料来源:潘瑜:“金瑞林:中国环境法学创始人”,载于《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
本节推荐阅读书目(论文)
李青:《浅析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对策》,载《政法学报》1994年第1期。